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
集资金使用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分析,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蒋力 沈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