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
查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制定的《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
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分析,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蒋力 沈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