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震
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震裕科技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
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54 号)同意注册,震裕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27.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28.7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6,947.79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618.09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1]0713 号)。公司已根
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变更募投项目的原因
根据《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具体情况,调整部
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投项目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 募集资
拟实施主 项目投 募集资 金实际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进度
体 资总额 金拟投 投资金
资金额 额
电机铁芯精密多工位级进
模扩建项目
年产 4,940 万件新能源动
力锂电池顶盖及 2,550 万 100.00%
件动力锂电壳体生产线项 [注 1]
目
范斯特机
年增产电机铁芯冲压件
限公司
宁德震裕
年产 2500 万件新能源汽车
锂电池壳体项目
有限公司
合计 62,950.59 59,618.09 56,604.21 -
[注 1] 该募投项目期末募集资金余额小于项目铺底流动资金,项目已完工。
鉴于公司战略管理调整,公司在综合考虑了业务区域划分、募投项目管理等
多项因素,拟将“年产 4,940 万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盖及 2,550 万件动力锂电
壳体生产线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香石村下田畈 6 号变
更为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上述变更事项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将由震裕科
技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部件”)。
除上述有关募投项目的调整,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年产 4,940 万件新能 实施主体 震裕科技 汽车部件
源动力锂电池顶盖
及 2,550 万件动力锂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香 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
电壳体生产线项目 实施地点
石村下田畈 6 号 发区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是公司经过综合考虑,论证了项目实施
环境、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需求,并结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
做出的谨慎决定,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
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
内部资源,提升管理及运作效率,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及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 4,940 万件新能源动力锂电池顶盖及 2,550
万件动力锂电壳体生产线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香石村
下田畈 6 号变更为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上述变更事项实施完成后,实施主
体将由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及地点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只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的变更,不涉及募投项目其他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安排的变更,不
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有关募投项目的调整事项,是公司基
于组织架构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事项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事项,
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
事项,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
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震裕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
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佳夏秦静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