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属”、“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颁布的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
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
(上证发〔2023〕35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6 号)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
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 号)
(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
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
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
销商)”)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联合保荐人(联席
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初
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 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
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
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
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中信金属
公司
证券代码/
网下申购代码
网下申购简称 中信金属 网上申购简称 中信申购
所属行业名称 批发业 所属行业代码 F51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价方式 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前总股本(万 拟发行数量(万
股) 股)
预计新股发行数 预计老股转让数
量(万股) 量(万股)
拟发行数量占发
发行后总股本(万
股)
例(%)
网上初始发行数 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万股) 量(万股)
网下每笔拟申购 网下每笔拟申购
数量上限(万股) 数量下限(万股)
初始战略配售占
初始战略配售数
不适用 拟发行数量比例 不适用
量(万股)
(%)
高管核心员工专
项资管计划认购 是否有其他战略
不适用 否
股数/金额上限 配售安排
(万股/万元)
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及起 2023 年 3 月 23 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 2023 年 3 月 27 日
止时间 (9:30-15:00)
网下申购日及起 2023 年 3 月 28 日 网上申购日及起 2023 年 3 月 28 日
止时间 (9:30-15:00) 止时间 (9:30-11:30,13:00-15:00)
网下缴款日及截 2023 年 3 月 30 日 网上缴款日及截
止时间 16:00 止时间
备注:无
(如有未盈利、特别表决权、 CDR、超额配售选择权、特殊面值等情形,在此注明)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行的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
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3月22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在2023年3月22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
中 信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系 统 ( 网 址 :
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相关制度规则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
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只有符合发行人及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
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
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业务管
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报价设
定为无效,并在《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
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 年 3 月 20 日(T-6 日))13:00 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
年 3 月 23 日(T-3 日))9:30 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
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网下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
定价依据。
请网下投资者按“二、(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中相关
要求进行操作。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
者,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
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未
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认定该
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无效。
(1)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
告。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
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
(2)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
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
具体报价建议或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
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
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
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2 月 28 日)资产规
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
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3 月 16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具体要求详
见本公告“二、(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网下投资
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进行承诺,
请网下投资者按本公告“二、(五)初步询价”中相关步骤进行操作。网下投资
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
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联合保荐
人(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该配售对象上述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2 月 2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
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3 月 16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
资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
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总资产的 1‰。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
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
过 3 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
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
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原则上不得修改价格。确需修改价格的,应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
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
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加强报价后撤单修改价
格的内部管理,确需修改价格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提交内容及存档
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
依据。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8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
购数量。
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
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
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
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业务管理系
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
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
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
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销商)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同行业上市
公司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
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剔
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通过公开
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
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
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以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
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
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或本次发行价格对
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将在申购前发布的《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中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
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
网下限售期安排。
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
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
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
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保留最终
解释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
过,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580 号)。发行人股票
简称为“中信金属”,扩位简称为“中信金属”,股票代码为“601061”,该代
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
“780061”。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
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
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 50,115.3847 万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新股,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安排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5,080.7847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
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5,034.60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
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等因
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三、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
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公告中披露的网下
限售期安排。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T-6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
周一
区间(当日 13:00 后)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5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
周二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
T-4 日 区间
周三 前)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日(互联网交易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T-3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
区间(当日 9:30 前)
周四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
周五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周一
日期 发行安排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二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周三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 日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周四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
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周五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提示性公
告》
周一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拟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T-6 日)至
的方式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
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可能进行的路演推介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
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推介活动全
程录音。
发行人及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拟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T-1 日)组
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
息范围。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3 月 24 日(T-2 日)刊登的《中
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二、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确定的
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和组织
(以下统称一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前述询价对象统称网下投资者。
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
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
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
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
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
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
监管要求,超过相应总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并报
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网下投资者自有
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联合保荐人(联
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中载明的总资产规模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
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首日前第
五个交易日(2023 年 3 月 16 日,T-8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
与询价前总资产金额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
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 1‰。
日 ) 中午 12:00 前通 过中信证券 IPO 网 下投资者 资格核查 系 统(网址:
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提交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
文件需经过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品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产品范围
及数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还应
当符合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自律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
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登记条件;
③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
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
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④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
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3 年 3 月 22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网下
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
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
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
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采用
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
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
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网下投资者存档
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
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
会完成注册、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
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
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报告
等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
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
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2023 年 3 月 22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中信证券 IPO 网
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1)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均应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
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以及资产规模报告,
机构投资者还需上传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 Excel 电子版《配售对象资
产规模明细表》,投资者上传的 Excel 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填写
的总资产规模、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一般机构投资者适用)应当与其提交的资产
规模报告中的金额保持一致;个人投资者于申报页面直接填写总资产规模、资金
账户资金余额,并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材料应满足如
下要求(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①对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
者资金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
日(即 2023 年 2 月 28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
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
应提供截至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3 月 16 日,T-8 日)的产品资
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
务专用章;
②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
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③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由托管机
构出具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
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
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
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④对于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管理的投资账户,应提供证券公司出具
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2 月 28 日)的资产规
模报告中并加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包括但不限于柜台业务专用章)。
(2)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
者资金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
还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
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
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成立
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4)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
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
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1)机构投资者
登录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点击页面右侧“机构”,
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通
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基本信息”链接后点击“修改”操作,在页面中填
写完善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
“中信金属”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选择参与询价的配
售对象,确认后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董监高信息、上传
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 Excel 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和《配
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适用);
第三步:不同类型配售对象根据上述“1、需提交的核查材料”具体要求,
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提交相应材料。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
本信息表》(如适用)的提交方式: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下载打印文件,
系统将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 PDF 文件,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上传扫描
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无需上传 PDF 文件)。
资产规模报告、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须加盖公司公
章或托管机构等外部证明机构公章,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上传电子版扫
描件。
网下投资者须承诺其通过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的 EXCEL 电子版文件和盖章
扫描件的文件内容均保持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第四步:上述步骤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完成提交”。材料提交后网下投
资者可在“项目申报—已申报项目”中查询已提交的材料及申报状态。
(2)个人投资者
登录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点击页面右侧“个人”,
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通
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基本信息”链接后点击“修改”操作,在页面中填
写完善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
“中信金属”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请真实、准确、完
整填写投资者关联方信息、总资产金额、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等信息;
第三步:根据上述“1、需提交的核查材料”具体要求,在“网下投资者证
明文件”处提交相应材料。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的提交方式:在“网
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下载打印文件,系统将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 PDF
文件,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上传扫描件。
资产规模报告的提交方式:须加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包括但不
限于柜台业务专用章),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上传电子版扫描件。
网下投资者须承诺其通过系统填报信息和签字、盖章扫描件的文件内容均保
持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
任。
第四步:上述步骤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完成提交”。材料提交后网下投
资者可在“项目申报—已申报项目”中查询已提交的材料及申报状态。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
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
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
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
上传的 Excel 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或于申报页面直接填写的总资
产规模、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适用)应当与其提交
的资产规模报告中的金额保持一致。投资者未按要求在 2023 年 3 月 22 日(T-4
日)中午 12:00 之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或
虽完成注册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
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将安排专人在 2023 年 3 月 20 日(T-6 日)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T-4 日)期间
(0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 021-2026 2367。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
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
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禁止配售对象、
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联
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
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
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
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
视为与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
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
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 年 3 月 23 日(T-3 日))9:30 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
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网下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
定价依据。
未在询价开始前(2023 年 3 月 23 日(T-3 日)9:30 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
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未提交定价依据和
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认定该网下投资者的报
价无效。
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网下个人投资
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
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
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
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
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网下
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
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
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
关材料。
(五)初步询价
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成为互联网交
易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特别提示: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
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申报价格,上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
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 步 询 价 前 , 投 资 者 须 在 上 交 所 互 联 网 交 易 平 台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内如实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
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2 月 28 日)的总资产规模(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
月的,如实填写截至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3 月 16 日,T-8 日)
的总资产)。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联席主承
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联
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拟申购金额原则
上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3
月 16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
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2 月 28 日)的资金余额还
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资金余额
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 1‰。联席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
价。
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
初步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
员已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理性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
听他人报价,不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
关工作人员、发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
(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
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
根据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
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7,500.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
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
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
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
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
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
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
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
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
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
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
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
准。
(2)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原则上不得修改价格。确需修改价格的,应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
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
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机构投资者应加强报价后撤单修改
价格的内部管理,确需修改价格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系统将记录报
价修改理由等内容,作为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依
据。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购
数量为 200 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
不得超过 17,500.0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3 年 3 月 22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或未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T-4 日)
中午 12:00 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
核查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7,500.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
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2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
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二、(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
相应总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
写的资产规模与提交至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
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不相符的,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
对象的报价无效;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9)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
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
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
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三、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二、(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
条件及报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
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
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
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
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
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
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
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
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购数量信息将在 2023 年 3 月 27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
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
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
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所属
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
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
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
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
若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
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
销商)将在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或未被认定
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20 家;少于 20 家的,发行人和联合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
四、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8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
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
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3 年 3 月 30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8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
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
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的投
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
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
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3 月 24 日(T-2 日)(含 T-2 日)前 20 个交
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T 日)申购多只新
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3 年 3 月 28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3 年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
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
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
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
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
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
拨机制,并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T+1 日)在《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六、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在 2023 年 3 月 28 日(T 日)完成回
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网下投资者核查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
符合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
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
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
资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例为 RB。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调整原则:
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
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者配售,并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即 RA≥R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
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 股,
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
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显示
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
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
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
(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公告中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与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于《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
股数限售情况。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七、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 2023 年 3 月 30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
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资金应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
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
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4 月 3 日(T+4 日)刊登的《中
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合保荐
人(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
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获得初步配售后未及时足额缴纳
认购款以及存在其他违反《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行为的网下投资者,将被视为
违规并应承担违规责任,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把违规情况及时报中国
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
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
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
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
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3 月 30 日(T+2 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
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
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八、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实
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的 70%时,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
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由联
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
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
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23 年 4 月 3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九、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
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2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
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2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就
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
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
市值);
(6)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7)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8)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9)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0)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首发承销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可责令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
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
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
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合保
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发行人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献文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1903 室
联系人:赖豪生
电话:010-59662188
(二)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2026 2367
联系邮箱:project_jinshu@citics.com
(三)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中航产融大厦 37 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总部
联系电话:010-59562482
发行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
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
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
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