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
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
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
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
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即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及对外信
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在获悉发生或即将
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及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并提交相关资料,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并保证提
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
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
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
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呈报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会审议的事项;
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事项,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
出售此类资产)
;
出售此类资产);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除上述标准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还应在交易事项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
的 3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或子公司进行上述规
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上述规定。
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
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拟发生信息的一个工作日内,并且应当至少
在该事项发生前一个工作日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并应尽量减少: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代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五)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拟发生
的关联交易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拟发生信息的一个工
作日内,并且应当至少在该事项发生前一个工作日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高级管理人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不论
数额大小。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关于同一交易标的的相关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六)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如下诉讼、
仲裁,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 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 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七)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
以下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呈报公司董事会:
和联系电话等;
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5%以上股
东的持股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
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且该等进
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八)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其他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 实现扭亏为盈;
(4) 期末净资产为负。
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事项;
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九)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
以下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人民币 100 万或以上;
以上;
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强制解散、被吊销执照等;
净资产为负值);
坏账准备;
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入停顿;
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
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的;
情形之一的:
(1)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
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
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
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
者控制权;
(十)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
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以下内容:
(十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中所列举的其他对社会公众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分/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
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
谈或电话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以及填
报的《公司重大信息快报》(见附件一)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公司重大信息汇总简表》
(见
附件二)填报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应另文上报。董事会秘书在
得到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会议形式。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分/子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
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
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证券事务部应根
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
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含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
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
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
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报告的有效机制,联络人应当定期(至
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事务部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证券事务部应当主动了解、
核实各部门、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以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当董事
会秘书发现或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内各部门、
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
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三)赔偿损失;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提供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如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公司重大信息快报
上报公司/部门 发生日期
事件名称
事件的简要
概述(能够造成未来的经
济收入、损失的应充分估
计)
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影响概
述
部门/子公司初步意见和
建议
需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支
持和帮助
公司分管高管认定
涉及的企业内部部门或个
人(职务或工作岗位)
涉及的政府部门、单位或
个人
说明 2、需附有要说明性资料的,请另页附后;另请附所有
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分管高管: 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上报日期:
公司重大信息汇总简表
上报公司: 时间: 受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要求报出日期:
涉及企业内外部
类型 事项名称 事项过程描述 涉及金额 处理结果
人员和部门
本月发生的重大信息
重大 本月之前发生的重大 1、
事项 信息处理结果 2、
本月之前发生的尚在 1、
处理中的重大信息 2、
本月发生的批准事项
报 批 本月之前批准事项处 1、
事项 理结果 2、
本月之前公司已批准 1、
的尚在处理中事项 2、
其他重大信息
为便于公司集中了解所有重大信息及其执行情况和结果,已填报《公司重大信息快报》的重大信息和报批事项,须在本表中一并上
说明
报反映。
分管高管: 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