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海: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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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
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工作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证券事务部(即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的联络、工作协调、
资料准备、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收集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
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
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五)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的研究分析报告及建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
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会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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