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3-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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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并落实公司环境
(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工作(环境、社会和治理,
以下简称“ES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苏
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下
设立环境、社会和治理委员会(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
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
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本公司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策略、原则和政策等,确保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ESG 政策持续执行和实施;
  (二)定期审核公司 ESG 目标达成情況;
  (三)关注公司 ESG 领域的有关风险,提出应对策略;
  (四)督导公司 ESG 政策即时跟进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要求;
  (五)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披露信息,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以供批准;
  (六)监管公司 ESG 议题的战略和工作进度;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九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按需召开,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
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
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
会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
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
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
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环境、社会
和治理(ESG)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
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
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十二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或以其他形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见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意
见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六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
规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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