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
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6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
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充协议、《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进一步
明确同业竞争承诺的说明》,控股股东严格履行避免同业
竞争的相关协议及承诺,一方面将满足条件的泊位及时注
入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将部分尚未满足注入条件的泊位委
托上市公司托管、代建等,以避免同业竞争。上述避免同
业竞争的措施公允、有效、可执行,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的同业竞
争问题已通过上述措施得以有效控制。
独立董事:秦建文、凌斌、叶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