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审议
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的规定。
二、 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
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
资、债券投资、证券回购、公募基金、交易所基金、上市公司增发或
配股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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