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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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由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
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
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原则上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
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受托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
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充分征求独立
董事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第二十三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单、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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