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英诺
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英诺激光拟
新增部分募集资基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
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
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大华验字 [2021]000452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总投资
入募集资金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注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常州英诺
(注2) 英诺激光
合计 48,527.73 30,846.35
注1: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 “营销及技术服务
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中二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即将实施地点“西安营销中心、长春营销中
心”变更为 “济南营销中心、越南营销中心”。
注2: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激光及激
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新增本公司为实施主体。
三、本次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本次拟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
建设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4,653.46万元,计划在国内外重点城市建立营销及技
术服务网络,本项目意在为公司的产品销售和服务铺设顺畅通道,扩展公司现有
营销网络体系。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办公场所的装修,服务设备、机械设
备、办公设备的购置等。
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公司将优化并建成10个营销中心和1个打样中心,形成
同时覆盖国内外的立体化营销网络,增强公司对核心销售市场的覆盖能力和品牌
影响力。
(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及情况
公司建设网络营销中心旨在持续收集用户的市场反馈信息,建设一个集展示、
服务、销售和售后为一体的营销网络服务生态。经公司详细调研分析并结合公司
海外营销业务的市场规模和经营需求,公司为更好地搭建客户渠道,拓展海外销
售业务,加大海外市场开发力度,缩短公司出口产品的维修周期及售后响应时间,
进而完善公司海内外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提高售后管理及服务质量,在海外树
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拟增加“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
和海外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为子公司奥科激光有限公司,新增实施地点包括
香港、德国和日本。具体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奥科激光有限公司
实施地点
变更前 变更后
常州营销中心 常州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
武汉营销中心 武汉营销中心
设项目
成都营销中心 成都营销中心
济南营销中心 济南营销中心
越南营销中心 越南营销中心
- 香港营销中心
- 德国营销中心
- 日本营销中心
本次增加“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和
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率,由公司董事会授
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在募投项目内完成相关备案、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公司与本
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向子公司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
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奧科激光有限公司(AOC LASER COMPANY LIMITED )
登记证号码:1709481
成立时间:2012年2月24日
发行股本:30,000股普通股
董事:陆文革
注册地址:Flat F,11/F.,Phase 2,Kwun Tong Industrial Centre,460-470
Kwun Tong Road,Kwun Tong,Kowloon,Hong Kong
与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五、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增加“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布局、海外业务经营需要和营销售后服务质量改善等因素,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
公司海外营销业务发展,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香港、德国和日本设立营销中心可能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商务主管
部门审批,因此,公司在上述三地设立营销中心存在未能批准的风险。
六、本次变更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拟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英诺激光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意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事项是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英诺激光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
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晓斌 孟 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