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华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
则,在查询公司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6,8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韩家勇 赵鹏飞 徐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