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禄科技: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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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天禄科技             证券代码:301045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禄科技”)是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
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公司
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706.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用语与《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释义相同。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致力于导光板研发、生产、销售。导光板是背光模组
中的关键组件之一,其使用终端产品为各类液晶显示器;液晶显示面板的市场发
展及需求直接带动了背光模组及导光板的发展。
  目前,全球经济正进入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以信息经济为主要形态的新
经济发展时期。全面推动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我国主动适应经济发展
的新常态,推动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路径。新型显示产业是升级新型消费、壮大
数字经济的重要动力,已发展成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先导性支柱产业,国家高度
重视新型显示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新型显示材料被纳入《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所做的《国务院关于数字
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将“加大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关键软件、人工智能、大
数据、云计算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创新力度”作为下一步工作安排。
  超高清视频是新型显示行业带给人们的视听盛宴,是消费升级中必不可少的
配套;超高清视频产业时代的来临,为新型显示技术提供了发展新契机。2021 年
虚拟现实、8K 高清视频等技术的融合,拓展社交、购物、娱乐、展览等领域的
应用,促进生活消费品质升级”。2022 年 4 月,国务院进一步提出通过高清视频
促进消费品质提升的意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
的意见》,指出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
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标准研制,加快超高清视频、互
动视频、沉浸式视频、云游戏、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可穿戴等技术标准预研,
加强与相关应用标准的衔接配套。”
  受全球经济放缓,消费电子景气度下滑等影响,2022 年面板行业供大于求,
价格下跌并在第三季度触底,但自 2022 年 10 月后,面板价格开始逐步回升企
稳。根据面板行业专业调研机构 Omdia 数据显示,在经历 2022 年低谷后,面板
市场规模将有望迎来六年的连续增长,预计约从 2023 年的 1,242 亿美元增长至
三大拐点,2023 年有望开启新一轮增长周期。
  近年来,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升,对消费电子产品的需求不断提高,
消费电子产品呈现了快速增长的态势,同时显示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液
晶电视等终端应用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持续为导光板行业提供市场空间。此
外,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加快,市场对工控显示器的强劲需求,以及新能源汽车
的普及,车载显示不断向大屏、高清方向发展。前述需求不仅拓宽了导光板的应
用范围,也对显示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导光板还可与 LED 光源等组装
制作灯具。随着行业政策的支持和节能环保需求的提升,LED 照明的应用领域持
续扩展,LED 照明与互联网等多行业的融合不断深化,进一步带动了灯具类导光
板的市场需求。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面板企业产能的快速提升,全球面板产业链逐步向我国
进行转移。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面板生产国之一,国内面板企业在全球产能中拥
有重要地位,并且在全球市场上具有价格竞争力,成为全球面板市场的主要竞争
者。根据萝卜投研数据,我国 LCD 面板全球市场占有率(以出货量为统计口径)
由 2018 年的 40.6%已提升至 2021 年的 57.4%,预计 2023 年我国 LCD 面板全球
市场占有率将提升至 60.4%。以京东方、华星光电、惠科为首的国内面板企业在
全球市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仍在不断发展壮大。随着中国大陆高世代线
产能持续释放及韩国龙头厂商三星和 LG 陆续关停 LCD 产线的影响,全球 LCD
产能快速向中国大陆集中,本土配套导光板的成本优势日益凸显。我国大陆地区
逐渐成为全球液晶显示行业及其配套行业的重心,导光板行业将随之发展。
   我国液晶显示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本土导光板企业持续进行产品研发,不断
提升设备性能及生产效率,提高产品的性能和品质,满足客户对产品日益提升的
需求。本土导光板企业技术工艺的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升,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内
生动力。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导光板行业属于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
本土中大尺寸导光板领域生产规模领先的企业之一。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
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获得提升,为公
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巩固并加强自身在产品、研发等多方面
的核心竞争力,把握下游需求增长时点,拓展销售渠道、扩充客户规模、积极推
进技术创新,促进其整体业务规模的增长,进一步巩固公司市场地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
实力,减少财务费用,改善资本结构的同时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
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
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导光板行业属于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需要发挥规模优势才能取得较好的
效益。公司持续高标准建设信息化与自动化高效融合的现代化工厂,建立了管理
科学、技术先进、可柔性运作的生产体系,可根据不同产品需求进行相应的生产
调整,严谨地进行生产计划安排。在合理利用产能的同时,满足大批量、多类型
客户订单的快速交付需求。目前,公司已成长为我国本土中大尺寸导光板领域生
产规模领先的企业之一。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公司通过
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资金支
持,有利于公司巩固并加强自身在产品、研发等多方面的核心竞争力,把握下游
需求增长时点,拓展销售渠道、扩充客户规模、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促进其整体
业务规模的增长,进一步巩固公司市场地位。
  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面临宏观经济波动、消费电子景气度下滑和行业竞争加
剧等外部风险因素,通过保持一定水平的流动资金可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同时,
运营资金的补充有助于公司在市场环境较为有利时,抢占市场先机,提升规模效
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发展实际情况及未来
发展需求,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梅坦先生。本次发行是梅坦
先生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充分展示了其
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决心与信心,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司
长期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提升市场信心。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梅坦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一,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
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梅坦,共 1 名特定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
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
力。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认购的发行
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6.34 元/股。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
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
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
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
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
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
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本次发行不超过 900 万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30%,距离
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日期超过 18 个月,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4)公司募集资金用于补流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
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
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
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
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
关的研发投入。
  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
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
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流,符合上述规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
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会议相关文件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
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
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
施。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
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公司
的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满足公司营运资金
需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方案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非关联股东将对公司本
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
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
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
合理性。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并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定本次发行于 2023 年 9 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
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 900 万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量不超过
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股份数量、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
情况最终确定。
   (4)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
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5)假设 2023 年,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外,不存在其他导致公司总股本
变化的因素。
   (6)2022 年前三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为 40,026,035.84 元和 39,449,399.44 元。假设 2022 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8,000,000.00 元和 26,500,000.00 元。
   (7)假设 2023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 0%、15%、30%三种情形
(该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对 2022 年、2023 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
资收益)、生产经营等的影响。
   (9)假设不考虑现金分红的因素。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22 年、2023 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 2022
年、2023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述假设为前提,考虑到对比的一致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对比如下:
        项目
                       /2022.12.31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股)                   103,154,344   103,154,344     112,154,34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元)                                        147,060,000.00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时间                                             2023 年 9 月
本次发行数量(股)                                                 9,000,000
假设情形 1:2023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
度增长率为 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扣非前基本每股收益(元)                           0.27             0.27              0.27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26             0.26              0.25
扣非前稀释每股收益(元)                           0.27             0.27              0.27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26             0.26              0.25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东所有者权益合计(元)
扣非前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扣非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假设情形 2:2023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
度增长率为 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扣非前基本每股收益(元)                           0.27             0.31              0.31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26             0.30              0.29
扣非前稀释每股收益(元)                           0.27             0.31              0.31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26             0.30              0.29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东所有者权益合计(元)
扣非前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扣非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假设情形 3:2023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
度增长率为 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扣非前基本每股收益(元)                           0.27             0.35              0.35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26             0.33              0.33
扣非前稀释每股收益(元)                           0.27             0.35              0.35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26             0.33              0.33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东所有者权益合计(元)
扣非前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扣非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二)公司应对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盈
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尽可能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股东
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如下回报填
补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性将有所提高,资本结构进一步改善,财务
风险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未来将加快业务的发展与开拓,进一步巩
固和提升公司自身在产品、研发等多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其整体业务规模的
增长,推动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
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并完善了本公司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
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切实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
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健全和完善了公司分红决策
及相关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以积极回报公司
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分红标准、比例、分配形式明确、
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善,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
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
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
的各项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
履行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
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行情况相挂钩。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
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凌先生、梅坦先生作
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
对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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