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文件规定,我们作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 2023 年度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新经济股权投资的议案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新经济股权投资有利于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提升企业可
持续发展综合竞争力,同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投资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司业
务正常运行。
本次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已
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和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专人跟踪
制度,定期检查和密切关注投资后续运作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新经济股权投资。
独立董事:黄灿、李琛、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