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
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陈敬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
人。2006 年进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大华股份(002236)、
久立特材(002318)、万里扬(002434)、思创医惠(300078)、桐昆股份(601233)、
万安科技(002590)、金磊股份(002624)、新澳股份(603889)、三星新材(603578)
等 IPO 项目的保荐工作,完美世界(002624)、思创医惠(300078)、初灵信
息(300250)、远方光电(300306)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工作,宝鼎
科技(002552)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三星新材(603578)2019 年公开
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工作。
徐怡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
计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8 年进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
参与了三星新材(603578)2019 年可转债、宏昌科技(301008)IPO 等项目的
保荐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吴宵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硕士研究生。2021 年进入
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赵强先生、涂皓翔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环保”、“公司”
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 198 号 B 座 3
层
成立时间:2001 年 7 月 3 日(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71-83733615
经营范围:不带储存经营:化工原料(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服务:环保技术和环保产品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污水处理、污泥处理、
环保设施运营服务,机械、电气、仪表、电信和控制系统设备的运营维护及检修
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设计
与安装服务,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电子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水利水务工程、节能工程、环保工程、城市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承接,河道、
土壤生态修复,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处理(除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管理咨
询,建筑劳务服务;批发、零售:环保材料,环保设备,景观喷泉设备、照明灯
具、化工设备、环保化学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环保
产品,苗木(除种苗)、花卉;生产、加工:氧化铁泥,制砖配合料,铁质校正
剂,基质土,有机肥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环保设备;含下属分
支机构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
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国泰环保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
括:
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
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
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
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会议上
汇报。
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委员会会议审核。
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
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
推荐。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
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国泰环保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
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况进行了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上报问核表。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
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国泰环保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规
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前身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泰有限”)。2014 年 6 月 3 日,国泰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
了《杭州国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同意
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9,520.42 万元中 5,000 万元按股东出
资比例折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每股面值 1 元,计 5,000 万股,折股溢价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
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
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苏州金沙江联合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苏州中新博通金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
管部门有效监管,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
编号分别为 SW7388 和 SCY773;苏州金沙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苏州金
沙江联合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中新博通金世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依法注册登记,已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224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其他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陈柏校、吕炜、陈华琴、夏玉坤、王刚、赵光明、章青燕、徐荣
敏、沈家良和汪小知等自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前述备案程序。
(2)股东国泰建设仅有国泰世纪有限公司、李炳传、李秀清三名股东,国
泰世纪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李炳传、李秀清,国泰建设的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
行管理,股东系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且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3)股东文信实业仅有王刚、深圳车仆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两名股东,深圳
车仆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王刚、胡蓉,文信实业的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
进行管理,股东系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且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
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4)股东广发乾和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资产未委托
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股东系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且不存在以非
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5)股东永通投资仅有孙臻、郑秀花两名股东,其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
进行管理,股东系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且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
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聘请深圳汉鼎智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
究咨询服务方。发行人与深圳汉鼎智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咨询服务合同书,
服务内容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为发行人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
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
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
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创新是公司维持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对公司的发展和市场地位的
提升起关键性作用。由于创新具有不确定性、市场对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需求不断
变化,若未来公司对产业政策、行业及市场发展方向预测出现偏差,或公司不能
持续进行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创新成果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则公司可能面临
在市场竞争中丧失技术优势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技术可能存在被仿制的风险
通过污泥调理改变污泥持水结构、改善污泥脱水性能是公司深度脱水技术的
核心环节,药剂配方、调理工艺对于维护公司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若公司无法
通过知识产权获得专利保护,或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够广泛,竞争对手可能基于
公司污泥调理技术原理,仿制与公司相类似的药剂配方、调理工艺,或者研发与
公司污泥处理效果相接近的药剂配方、调理工艺,与公司直接竞争新项目,或与
公司争夺现有客户服务机会,从而对公司市场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污泥处理行业是当前环保领域的热点,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国家对环
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不断提高,国内外众多环保企业、科
研院所都在积极投入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
若公司未来不能准确、及时地升级迭代更为有效的技术方案以适应客户及相
关环保政策的要求,或市场上出现经济性、安全稳定性等方面更具优势的技术路
线,将会导致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被其他竞争对手替代,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盈
利能力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1)业务模式的风险
近年来,前后两轮中央环保督察均发现我国多地存在污泥违规堆存、污泥非
法填埋危害环境等乱象,公司顺应形势发展研发针对企业预处理污泥、市政管道
泵站污泥(通沟污泥)及填埋、临时贮存污泥等不同种类污泥的处理技术,积极
应对城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等污泥来源的复杂性和热电焚烧、水泥利用等后续
处置路径的多样性,公司技术具有普遍适应性。
公司在国内主要大中城市进行项目拓展,依托已有运营经验对新开拓项目进
行污泥采样分析、药剂配方选定、装备集成或改造、工艺参数设定等确定针对性
的项目实施方案。当前公司已与上海建工、台州市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
作协议,上海白龙港项目已开展服务作业,北京、上海、深圳、青岛、合肥、东
莞等多个城市水务局、住建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已对公司代表性项目进行实地考
察、技术交流,表达了积极推进业务合作的意愿。但由于不同城市污水处理厂接
收污水成分、处理工艺及排放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存在短期内处理成本较
高、处理规模较小等情况,造成新项目商业效益未达预期。
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指导各地
区针对部分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实施错峰用电、限电等措施。
目前,公司绍兴项目产生的脱水干泥中铁含量达到水泥生产用铁质校正剂要
求,主要通过周边水泥厂建材利用方式实现资源化。2021 年 9 月至 11 月期间,
受能耗双控政策影响,绍兴项目周边部分水泥厂短暂限产、停产,短期内影响了
绍兴项目脱水干泥的消纳进度,但截至 2021 年 12 月份上述影响便已消除。
未来期间,若能耗双控政策趋严使得脱水干泥消纳进度严重放缓且绍兴项目
污泥处理量急剧增加,而公司未能及时拓展脱水干泥存放场所或未能通过研发寻
找到替代性的处置方案,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依据 2019 年公司与杭州排水签订的 12 年长期服务合同,公司应于 2028 年
将七格项目相关技术告知杭州排水。在合同服务期内(2019 年 7 月-2031 年 6 月),
杭州排水自主运营污泥处理项目的可能性较小,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较低。合同
期满后,如果杭州排水决定自主运营污泥处理项目,或者与第三方签订新的污泥
处理服务合同,且公司未能及时开拓新项目,则会对合同期满后(2031 年 6 月
之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污泥处理业务的服务对象数量相对较少,前五大客户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09%、94.50%、89.63%和 84.88%,客户集中度较高。
公司与绍兴水处理通常每 2 年左右续签合同;与杭州排水、杭州蓝成和江西国泰
分别签订了 12 年、15 年和 10 年的长期服务协议;公司作为上海城投下属竹园
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候补服务供应商,当前合约已到期。
报告期内,公司对现有客户及区域市场存在一定依赖。公司新客户开拓主要
受市场对创新性技术的认知和接受过程、公司目标项目的发展战略定位、潜在客
户的决策过程等因素影响。未来期间内,若因公司违反合同条款导致提前终止运
营服务、或公司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关系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到期未能续签、或
公司未能及时开发新客户,将会对公司部分客户的业绩成长性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当前与江西国泰、上海建工签订的合同分别将于 2024 年 8 月、2023 年
中公司服务的唯一性或重要性、相关项目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背景及现状、公司
与上述单位的合作历史及展望,预期公司上述项目到期续约或签订新合同的可能
性较大。2021 年度,上述两个项目的污泥处理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合计
为 5.20%,若上述项目到期未能续约或签订新合同,将会对公司部分项目的业绩
成长性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获取新增客户上海建工和台州市水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应上海白龙港项目和台州项目。在新项目顺利开展的情况
下,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主要由临江项目、七格项目、绍兴项目、上海白龙港项
目和台州项目贡献,五个项目年污泥处理总量预计 200~230 万吨。但是,开拓新
客户从立项到投入运营的环节多、审批严,若无法持续获取新客户,将会对公司
未来经营业绩及成长性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6,365.43 万元、45,625.07 万元、33,061.40
万元和 18,637.01 万元,实现净利润 10,727.98 万元、18,687.37 万元、14,243.71
万元和 7,468.53 万元。2021 年公司业绩有所下滑,主要系上海竹园项目污泥处
理量减少、大型成套设备销售订单逐步完成、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
净利润 7,468.5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5.52%。
虽然 2022 年 1-6 月公司经营业绩已转为增长趋势,但是,若未来公司污泥
处理项目客户需求大幅萎缩、或合同到期后未能续签、或公司无法获取成套设备
销售订单、或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业绩波动。
(3)公司产品或服务被替代风险
公司与客户达成合作后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原有合作关系。但是,若公司不能
准确、及时地升级迭代更为有效的技术方案以适应客户及相关环保政策的要求,
将会导致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被其他竞争对手替代,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盈利能
力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4)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污泥处理服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51.55%、54.07%、
料,采购价格受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景气程度、运输限制的影响较大。
报告期内,受新冠肺炎疫情、能耗双控政策及原材料市场供求关系变动等因
素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了一定的波动。由于调价机制存在一定
滞后性,如果未来原材料的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短期内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
生不利影响。
(5)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离职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较为完整地知悉、掌握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体系,若上
述人员离职,短期内可能影响发行人污泥处理工艺调整的及时性、项目方案设计
进度等,从而短期对公司运营项目成本控制、处理效果、新项目承接进度等经营
情况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1)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税收优惠对利润的影响程度测算如下: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减免的企
业所得税金额(万元)
公司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计
入损益的金额(万元)
税收优惠合计(万元) 1,408.24 2,831.94 3,395.94 2,662.92
利润总额(万元) 8,790.46 16,493.71 21,429.79 12,493.17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比例 16.02% 17.17% 15.85% 21.32%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
为 21.32%、15.85%、17.17%和 16.02%。
如果未来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或公司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或子公司不
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338.50 万元、8,376.91 万元、
可能存在部分应收款项不能及时回收产生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3)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9.36%、54.04%、55.67%和 48.32%。
未来若出现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业务模式变化或行业竞争加剧等不利因素,而
公司无法长期维持并加强在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工艺水平、生产管控等方面的
优势,可能出现毛利率下滑,营业利润下降的风险。
(4)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公司已施工建设的“成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和“科创中心
项目”合计计划投入金额为 51,839.12 万元。
现阶段,公司主要通过自有资金积累的方式作为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随着
未来投资建设规模的扩大,公司自有资金可能难以同时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程
施工的资金需求。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需要通过银行融资等方式填补在
建工程资金缺口,对公司现金流管理能力要求提高。若外部环境导致应收账款回
款等现金流不及预期或对负债的管理不够谨慎,则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1)部分未取得产权证书房产被要求拆除产生处置损失的风险
公司为七格项目、临江项目和绍兴项目运行稳定而在污水处理厂区内建设的
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截至报告期末,该等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合计
但仍面临可能被主管部门要求拆除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公司产生固定资产处置损
失的风险。
(2)环保监管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针对污泥处理服务行业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及配套政策,不断加
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国家加
强对污泥乱排的整治惩罚力度,促进污泥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未来,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环保监管趋严将成为常态。随着外部监管环境变化,
监管执行力度持续加强,公司存在因对业务及相应控制活动未能及时作出调整等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而遭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
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行情、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
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若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认购
不足,公司本次发行将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主要用于“成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
和“研发中心项目”。由于募投项目切实带来订单、收入增长以及研发成果产业化
尚需时日,而一旦募投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增加,在短时
间内对公司经营业绩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成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未来市场前景良好,但如果未来市场增长及拓展情
况不及预期,或者市场环境发生较大不利变化,该募投项目将存在产能无法消化
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柏校、吕炜夫妇,陈柏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
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具有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
免起到主要作用。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等
进行不当控制,有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较本次发行前将出现较大增长。若未来
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本
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
污泥处理服务及成套设备的研发和创新,成长性良好,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同时,发行人具有较为突出的技术优势,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和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拥有多学科专业人才组成的技术研发团队与项目建设运营团
队,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因此,
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吴 宵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陈敬涛 徐 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陈敬涛、徐怡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
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陈敬涛 徐 怡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