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东方海洋现金流严重不足,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若
东方海洋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
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东方海洋,避免
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
共同分担实现东方海洋重整的成本。因此,本方案将对东方
海洋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
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
项进行表决。
东方海洋出资人组 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
中证登深圳登记在册的东方海洋的股东组成。上述股东自出
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起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
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
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
继人。
第 1 页/共 7 页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东方海洋现有总股本 7.56 亿股,以东方海洋现有总股
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约 15.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 12 亿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
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
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按照如下方案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
整:
(一)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权益调整
东方海洋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对东方海洋的
经营亏损承担主要责任,为此附条件削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持有的全部股份,合计 0.23 亿股股票。鉴于控股股东
持有的 0.2 亿股股票因其自身债务问题已设立质押并被多地
法院查封,实际控制人持有的 0.03 亿股股票因其自身债务
问题被多地法院查封。削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
票势必影响股权质押权人及申请查封股权债权人的权益,需
要多方协商。如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前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质押、查封得以解除,在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进行削减,用于
部分解决东方海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如重整计划草案
经法院裁定批准前股份质押、查封仍无法解除,则不再进行
削减,由重整投资人兜底清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重整计
第 2 页/共 7 页
划执行完毕后由质权人、重整投资人就该部分股权自行协商
处置。
转增股票中,应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配的 0.36
亿股股票,专项用于解决部分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
题,无偿让予化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债权人。
(二)对其他出资人的权益调整
转增股票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应
分配的 11.64 亿股股票,不再向股东分配,具体安排如下:
部分负债;
资人(以下合称“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
票的条件包括:
(1)支付现金 13.06 亿元,用于偿付债务、支付重整
费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部分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
规担保问题。
(2)兜底解决东方海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东方
海洋通过债务抵偿及现金补足的方式解决 12.87 亿元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问题,在无法以债务抵偿方式全部解决时,差额
部分重整投资人无偿赠与东方海洋现金补足。同时,重整投
第 3 页/共 7 页
资人将部分取得的股票无偿让予自愿以其债权化解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债权人。
(3)兜底清偿东方海洋违规担保类债权。预重整程序
中经审查确认的违规担保债权合计 8.42 亿元(利息暂计至
照重整计划草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现金清偿
部分及以股抵债的股票均由重整投资人无偿赠与,不占用东
方海洋偿债资源。
(4)兜底清偿东方海洋因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
任的未申报债权。东方海洋因两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存在
大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于该类未申报债权,按照法
律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要求东方海洋按
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如预留偿
债资源不足,重整投资人承诺兜底清偿。
(5)重整投资人将充分利用资金、资产、资源、运营
管理方面的优势,帮助东方海洋尽快恢复并增强持续经营和
盈利能力。在资金方面,重整投资人将根据东方海洋经营发
展需要,支持东方海洋获得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供应链融
资、债券融资、票据贴现、增发等多种形式融资,用于保证
东方海洋发展的资金需求;在资产方面,重整投资人将择
机、逐步将其拥有的优质资产资源注入东方海洋,打造公司
第 4 页/共 7 页
新利润增长点;在资源方面,重整投资人将为东方海洋引进
优质医疗集团的渠道合作,为其大健康产业已有产品拓宽销
售渠道和增强销售力度提供赋能;在运营管理方面,重整投
资人将协助东方海洋整合和搭建统一的运营管理平台,并将
为东方海洋引入职业化的优质管理团队,实现公司规范化、
市场化、体系化、信息化运营。
四、锁定期安排
为了保证东方海洋在重整完成后的长期稳定发展,战略
投资人承诺根据东方海洋重整计划取得受让股份后 36 个月
内不出售所持东方海洋股份,财务投资人承诺根据东方海洋
重整计划取得受让股份后 12 个月内不出售所持东方海洋股
份。
五、除权与除息
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该等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
的影响,需结合重整计划实际情况对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本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票平均
价格,公司股票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日次一交易日
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票平均价格,公司本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票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第 5 页/共 7 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4.4.2 条的规定:“除
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
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
例)。”公司重整财务顾问将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票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结合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
整,并将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就拟调整的计算公式
出具专项意见。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或
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
要另行调整的,管理人或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预期效果
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后,东方海洋出资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并且在重整
过程中引进了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在重整完成后,随着
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东
方海洋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
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东
方海洋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
人的合法权益。
本方案为《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东方海洋重整最终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经人民法院
第 6 页/共 7 页
裁定批准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
规定的内容为准。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第 7 页/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