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调整的核查意见
市公司”或“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中直股
份拟发行股份购买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
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
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一)>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
易方案作出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5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调整进行
核查,并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中航直升机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披露
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
定价基准日
议公告日 议公告日
股份发行价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格 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90%
当触发价格调整情形后,在可调 当触发价格调整情形后,在可调
价期间内,中直股份可且仅可对 价期间内,中直股份可且仅可对
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中 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中
直股份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 直股份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
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 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
股份发行价
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应 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应
格调整机制
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 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
日中直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日中直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且不低于中直股份最近一期每股 且不低于中直股份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净资产。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
现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变更构成重大调整的认定规定如下: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
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
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
件。
根据《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下列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变更情形构成对重组
方案的重大调整: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
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 拟减少交易对象
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
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的;2. 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
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
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 拟增加或减少
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
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2. 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
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
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
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
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调整系在中直股份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作出决议之前变更定价基准日
和发行价格,不构成前述《重组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规定的重大调整标准。
三、本次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
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
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一)>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
就相关审议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中直股份已就本次方案调整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中直股份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上
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正式实施。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规定的重大调整标准。本
次调整事项已经中直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上述审议事项发表了事前
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中直股份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
尚需中直股份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正式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王敏知 张首德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 滔 洪一航
韩 萌 金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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