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3年3月)

证券之星 2023-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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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二三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3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
      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4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
      原则。
第5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6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1) 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
             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2) 各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
             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
             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
         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
         资。
         (1) 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 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
           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
           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7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8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
      (一)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9条     股东大会有权批准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10条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第 8 条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11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投资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 8 条或者 9 条规定。已按照第 8 条或者 9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12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13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14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15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16条   新项目发展小组,隶属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
       投资建议。
第17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
       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
       出修订。
第18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19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小组负责对对外投资进
       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20条   新项目发展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21条   初审通过后,新项目发展小组对其提出的适时投资项目,应组织公
       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并
       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22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23条   子公司必须在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规
       划,并指导其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必须将其拟对外投资事项制作
       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本公司新项目小组,并
       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24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
       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25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
       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
       要作用。
第26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办公室提出候选人,经考核后,
       提交董事长决定。
第27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
       值、增值。
第28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
       指标,并于第二年度的三月底前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
       司的检查。
第29条   公司应由人力资源部与办公室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
       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
       罚。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30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
       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31条   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
       会计资料。
第32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33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34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
       定,进行披露。
第35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
       方式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36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37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38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39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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