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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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4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6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9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0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1)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
         本情况等资料;
       (2)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3)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分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4)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11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2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
       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
       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
       举 1 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13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14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15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16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7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8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19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20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21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订时亦同。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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