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3月)

证券之星 2023-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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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称《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指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负责人。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
作。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子公司、部门、
各分支机构都应该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
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特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使用相关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外部信息使用人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
义务。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当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
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
出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
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
  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
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
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
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
根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内容不
得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
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
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
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内容向外界泄露,不得通过公开媒介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
           第五章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调取查阅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
股子公司、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
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
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
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受到中
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同时进行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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