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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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默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
      责。
第3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
      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4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6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8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
         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
         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10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11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 提供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
         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 提供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
         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13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4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
       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
       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
       员可选举 1 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1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16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1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18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20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21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2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23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24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订时亦同。
第25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6条   本工作细则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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