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保荐人”
“本保荐人”)接
受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思”、“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出
具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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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
(一)保荐人
民生证券接受科瑞思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人。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
民生证券为本次发行项目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王常浩和朱云泽,其保荐业务
执业情况如下:
王常浩:保荐代表人,201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主持或参与了
博杰股份 IPO 项目、穗晶光电 IPO 项目、京泉华 IPO 项目、和胜股份非公开发行
项目、京泉华非公开发行项目和云铝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及多家公司改制辅导工
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朱云泽:保荐代表人,2012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主持或参与了
王子新材 IPO 项目、京泉华 IPO 项目、和胜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和云铝股份非公
开发行项目等项目及多家公司改制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朱子杰,保荐执业情况为:朱子杰,2020 年
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参与了穗晶光电 IPO、博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项
目、和胜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京泉华非公开发行项目及多家公司改制辅导工作,
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本次发行项目的其他项目组成员有秦亚中、王虎、魏雄海、王俊博、王毅诚、
陈顶新。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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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ZHUHAI KLES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3,187.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志江
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 10 号厂房 2 四层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 年 12 月 3 日
邮政编码:519000
电话号码:0756-8911016
传真:0756-8689220
互联网网址:http://www.kles.com.cn
电子信箱:kles@kles.com.cn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
件批发;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
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
要业务往来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民生证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
的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如下:
(一)本保荐人或本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
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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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
或本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不存在在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第一阶段: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管理及质
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负责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管理,对各
业务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承接的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及审核批准。
业管及质控部首先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的立项审核
意见并下发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后,由业管及质控部
提请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立项审核委员会
通过对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对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基本评判,以保证项目的
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保荐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业管及质控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
跟踪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本保荐人对保荐项目在正
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部门在申请内
核前,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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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至少 2 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件
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
部审核。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内核前
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业
管及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
核前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
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核查报
告的书面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
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
的,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
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民生证券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民生证券内核审查通过,并履
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申报。
(二)内核意见说明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进行了审核。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
员人数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 人,达到规定人数。
经审议,民生证券认为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经表决,内核委员 7 票同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内核会议 2/3 多数票通过原则,表决通过,同意推荐珠海科瑞
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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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的承诺
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
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作为科瑞思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人,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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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核查;在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
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发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会议由董事长于志江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
通过了《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并决议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股东共 13 名,代表发行人股份 31,875,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00%。
该次股东大会以 31,875,000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珠海科
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包括:1、股票的种类;2、每股面值;3、发行数量;4、定价方式;5、
发行对象;6、发行方式;7、承销方式;8、拟上市交易所;9、决议有效期。会
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
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
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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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并在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经审查发行人 2021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时间
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民生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项之规定。
(五)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2〕3-47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六)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
条件
保荐人依据《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系由珠海市科瑞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按照账面净
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珠海市科瑞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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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及监事会的材料,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
会计制度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471 号)。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出具
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472 号)。
(三)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是一家依托自主研发的全自动绕线设备为客户提供小型磁环线圈绕线
服务,向客户销售或租赁全自动绕线设备以及向客户销售全自动电子元器件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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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服务和产品为小型磁环线圈绕线服务、全自动绕线设备
和全自动电子元器件装配线及升级服务,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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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与说明
一、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发行人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进行了分析,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发行人所预计的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是合理的,并就填
补即期回报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涉及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具备合理性,拟采
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
文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二、保荐人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
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的有关要求,保荐
人对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了全面核查工作,对发行人报告期可能造
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确保发行人财务会计
信息的真实性。
财务核查过程中,保荐人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和执行函证程序,
获取并查阅主要客户、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上市公司公开文件、发行人银行账
户流水、账簿明细及原始单据等文件,并综合运用抽样、分析性复核、细节测试
等审计措施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收入及盈利真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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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人为调节、粉饰业绩等财务造假的情形。
三、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次发
行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
下:
(一)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过程中,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中,发行人除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保荐人,聘请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
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聘请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
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
报告审计 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 信息及经 营状况信 息披露指 引》(证监 会公告
[2020]43 号,以下简称“《及时性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人核查
了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
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
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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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等方面。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后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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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是一家依托自主研发的全自动绕线设备为客户提供小型磁环线圈绕线
服务,向客户销售或租赁全自动绕线设备以及向客户销售全自动电子元器件装配
线的高新技术企业。全自动绕线领域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核心竞争力在于持续
的技术创新,随着科技的进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地应用于电子元器
件领域,以及电子技术、高精密机械加工技术更新迭代进一步加快,公司所处行
业和下游行业可能出现新的技术更迭,公司能否通过持续研发保持技术优势、能
否适应下游产品需求变化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若公司的技术研发偏离市场需
求、技术研发无法取得突破或者关键技术未能及时更新,公司可能面临技术创新
不力导致竞争力减弱的风险。
二、新设备开发风险
公司聚焦全自动绕线机的研发(以环形绕线机为主),基于下游加工产品对
绕线机进行研发和设计,新设备能否成功开发决定公司能否拓展新的下游市场和
应用领域,新设备的开发涉及市场需求分析、关键技术研发、开发方案选定等多
个因素,其失误会给公司带来市场竞争力下降和企业发展速度减慢的风险,未来
公司若不能保持持续创新的能力,不能及时准确把握产品和技术的市场发展趋
势,及时研发设计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设备和新产品,将削弱已有的竞争优势,
从而对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三、人工绕线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全自动绕线尚未完全普及,我国经济落后地区,以及朝鲜、越南等劳动
力成本较低的人工绕线市场仍是小型磁环线圈生产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新冠疫情
的全球蔓延使得小型磁环线圈人工绕线市场的人员和货物跨境流动受到较大影
响,限制了原材料的外送和成品的回流,加速了全自动绕线市场替代手工绕线市
场的进程,全自动绕线市场的渗透率得到提升。虽然公司全自动绕线设备绕线较
人工绕线具有生产效率高、产品一致性好和品质优良的显著优势,但新冠疫情逐
渐得到控制后,如上述劳动力成本较低区域为恢复当地经济,以更低的服务价格
参与竞争,则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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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公司是一家依托自主研发的全自动绕线设备为客户提供小型磁环线圈绕线
服务,向客户销售或租赁全自动绕线设备以及向客户销售全自动电子元器件装配
线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经营中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公司一方面申请专利
权、软件著作权对核心技术和工艺环节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在研发流程上采取核
心技术研发模块化以及数字加密技术等多种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但仍
不能完全确保公司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不被泄露,因此存在知识产权和核心技
术泄露从而影响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生产经营的风险。
五、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公司全自动生产的小型磁环线圈主要应用于网络变压器和电源电感等磁性
元器件产品中,下游应用领域包括网络通讯(网络变压器用量最大的领域)、消
费电子、汽车电子、安防电子、智能家居和智能仪表等,产品最终广泛应用于路
由器、交换机、服务器、机顶盒、摄像头、台式和笔记本电脑、电视机等产品,
上述产品销往全球各地,其中美国是重要的消费国。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
擦开始呈现,美国政府以加征关税的形式遏制中国产品出口,公司下游终端产品
对欧美市场的出口销售受到不利影响。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公司终端客户
产品的销售将受到更广泛的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及回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10,070.58 万元、
为 33.84%、26.85%、23.48%和 22.19%,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与公
司的经营规模基本匹配。虽然公司已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并且已从应收账款源
头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应收账款的管理,但仍难以完全避免客户因经
营状况波动而无法按期回款的情况。若公司主要客户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导致出现延迟支付甚至无法支付货款的情况,则不仅会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
压力,还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造成不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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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厂房租赁风险
公司目前无自有房产,生产经营所需的办公用房及厂房均系租赁所得,且部
分租赁房屋存在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等租赁瑕
疵。虽然公司与出租方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但如果出现由于上述租赁瑕疵而无
法正常使用房产、厂房租赁到期无法续约、到期后无法迅速找到合适的替代厂房
或是其他影响租赁厂房正常使用的情形,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影
响。
八、向合作方及其关联方、攸特电子销售产生的利润占比较高的风险
经测算,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合作方及其关联方销售产生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659.52 万元、1,167.84 万元、3,279.24 万元、1,403.80
万元,占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25.80%、18.88%、26.28%
和 23.08%;发行人向攸特电子销售产生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5.27%、6.11%、4.24%和 6.13%,合作方及其关联
方、攸特电子是发行人利润的重要来源。若公司与合作方、攸特电子的业务关系
出现重大变化,或合作方、攸特电子下游需求出现下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九、向德阳弘翌销售设备、确认投资收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分别为 819.42 万元、
报告期各期合并报表营业利润的综合影响金额分别为 453.12 万元、355.65 万元、
况产生不利影响。
十、宏观经济环境不利变化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疫情反复爆发以及俄乌冲突等黑天鹅事件的不利影响,以及产业链短期的库存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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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变化影响,公司下游及终端客户的短期预期和业绩受到了一定不利影响,导致
公司绕线业务需求短期有所下滑。同时,2022 年 8 月因酷暑极端天气导致四川
地区部分子公司和客户出现限电停产的情况,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上述因素
综合导致 2022 年全年经营业绩(经审阅)有所下滑,其中营业收入为 30,664.12
万元,同比下降 18.5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政策、下游市场需求等外部影响,若未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将
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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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是一家依托自主研发的全自动绕线设备为客户提供小型磁环线圈绕线
服务,向客户销售或租赁全自动绕线设备以及向客户销售全自动电子元器件装配
线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磁环线圈绕线服务为公司核心业务,该类业务主要面向
生产网络变压器和电源电感的磁性元器件生产商,并最终应用于网络通讯、消费
电子等领域,在优先专注绕线服务业务的同时,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市场情况
同时销售或租赁自主研发的全自动绕线设备,并根据客户定制化需求研发和销售
汽车贴片电感装配生产线、汽车变压器装配生产线和汽车马达装配生产线等全自动
电子元器件装配线。
公司以全自动方式提供绕线服务生产的小型磁环线圈主要应用于网络变压
器和电源电感等磁性元器件产品中,下游应用领域包括网络通讯(网络变压器用
量最大的领域)、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安防电子、智能家居和智能仪表等。与
传统的人工绕线方式相比,公司自主研发制造的全自动绕线设备显著提升了网络
变压器和电源电感等磁性元器件的智能制造水平,有效提高了下游厂商的生产效
率、产品品质和生产自动化程度,达到替代人工、精益生产、降本增效的目的。
报告期内,公司在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的外部环境影响下,营业收入仍然
保持稳定,体现出公司经营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随着人力成本大幅上升、制造
业向自动化和智能化发展以及 5G 建设带动的下游市场快速发展,为公司的发展提供
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公司凭借在全自动绕线领域的沉淀和积累,已经形成了明显的
竞争优势,在网络变压器小型磁环线圈全自动绕线服务领域居于领先地位。
未来,公司将在扩大全自动网络变压器双环绕线机和全自动蝴蝶式绕法电感
绕线机自有产能的基础上,通过持续研发,横向丰富全自动绕线机种类,增加绕
线产品品类;纵向研发磁性元器件后段自动化生产设备,实现成品的全流程自动
化生产,提升综合竞争力。公司以全自动绕线设备的研发和制造为核心,坚持“智
能制造提升社会整体生产效率”的原则,改变行业大量依靠人力进行手工生产的
传统模式,提升磁性元器件行业整体生产效率,在保持行业领先的小型磁环线圈
绕线设备制造商和加工服务商市场地位的同时,积极向多元化绕线业务和电子元
器件成品领域进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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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发展前景良好,具备长期、持续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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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人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
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
风险因素及对其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
人同意保荐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
附件: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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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朱子杰
保荐代表人:
王常浩 朱云泽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学春
保荐业务负责人:
王学春
保荐人总经理:
(代行) 熊雷鸣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代行) 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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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人,授权王常浩、朱云泽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
保荐及持续督导等各项保荐工作事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
见》
(证监会公告[2012]4 号),本保荐人对上述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说明如下:
姓名 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保荐项目 创业板保荐项目
王常浩 和胜股份(002824.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无
朱云泽 和胜股份(002824.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无
存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在审企业。
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忠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王常浩、朱云泽承诺上述情
况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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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常浩 朱云泽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代行) 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