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3-042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及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分别召开了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3-035)。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 1 名激励对象(Alexander Holden)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3.63 万股。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5 名调整为 164
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3,000 万股调整为 2,966.37 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体分配如下表: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 占首次授予
序 划公告日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号 司股本总额
(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董事、副总裁、董
责人
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158 人)
合计 2,966.37 100.00% 1.45%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调整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进行的,调整事项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满
足《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相关规定进行首次授予;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
首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调整及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调
整及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票激励计划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