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
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
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议案。在股东
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
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票也将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
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且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
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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