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3-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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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
过现金方式购买 OSRAM GmbH(以下简称“卖方 1”)、OSRAM S.p.A.(以下简
称“卖方 2”,与卖方 1 合称为“交易对方”、
                       “卖方”)持有的 OPTOTRONIC GmbH
(以下简称“德国标的公司”)100%股权、欧司朗(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标的公司”)100%股权、Optotronic S.r.l.(以下简称“意大利标的
公司”,与德国标的公司、中国标的公司合称为“标的公司”)100%股权以及相
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
下:
股权、意大利标的公司 100%股权及相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不涉及
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英
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中披露
了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做出了
特别提示。
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德国标的公司、意大利标的公司和中
国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要求。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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