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说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
过现金方式购买 OSRAM GmbH(以下简称“卖方 1”)、OSRAM S.p.A.(以下简
称“卖方 2”,与卖方 1 合称为“交易对方”、
“卖方”)持有的 OPTOTRONIC GmbH
(以下简称“德国标的公司”)100%股权、欧司朗(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标的公司”)100%股权、Optotronic S.r.l.(以下简称“意大利标的
公司”,与德国标的公司、中国标的公司合称为“标的公司”)100%股权以及相
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