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586 号)核准,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富春染织”、“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1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9.95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62,244.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7,639.15 万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604.85 万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
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
佘超、丁江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关于核准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813 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7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57,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87.12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312.88 万元。国元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谢天宇、佘超。
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元证券对富春染织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
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人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 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持续督导相关协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期间的权利义务。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
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规或违背承诺的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
荐人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事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况。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人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导工作。 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执
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
行《公司章程》、
“三会”议事规则、
《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方面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等。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
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漏。
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阅或在得到公司通知后第一时间安排审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阅,并督促公司尽快安排更正或补充。
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已根据持续督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导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
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 调整。
息披露义务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保荐人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
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
生。
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
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生该等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该等情况。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在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的有效开展。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 生该等情况。
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
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
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
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对富春
染织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
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
法》
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佘 超 丁江波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谢天宇 佘 超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