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兴民智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将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
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英泰斯特经营稳健,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子公司武汉兴民本次为其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担
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英泰斯特将对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控制和
防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胡社教、邵世凤、肖亚红、李宁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