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于会前获取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审慎分析,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一、 公司拟将所持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下简称“标
的资产”)转让给天津京津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容表示认
可。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降低资产负债规模、减轻经营压力,
能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同时回收资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且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定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为基础,最终交易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不构成
重组上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 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 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冼国明
樊登义
李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