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二○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1998年10月23日经鲁体改函字[1998] 第96号文批准,由浪潮集团有限
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算通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和全泰电脑(惠
阳)有限公司等其他五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 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706266601D。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00 年 4 月 19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发 行 字
[2000]4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000,000股,于2000
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5号文核
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完成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931,438股,新增
股份于2014年3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90号文
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完成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556,962股,新
增股份于2016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7年06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17号文
核准,公司以配股公开发行方式,完成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9,969,457股,
新增股份于2017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20年0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5号文核
准,公司以配股公开发行方式,完成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1,866,908股,新
增股份于2020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计行权12,602,231股,新增股份于2020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计行权9,988,206股,新增股份于2022年7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Inspur Electronic Information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济南高新区草山岭南路801号9层东侧
邮政编码:250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63,709,516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
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不断改革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在国内外市 场保持
强有力的竞争力和领先地位,推动社会向信息化时代迈进,使公司健康、稳 定、快
速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
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
互联网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 ;通信设
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 专用材料
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钟表与计
时仪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 ;教学
用模型及教具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 ;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信息系 统集成服
务;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 制设备销
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 ;
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玻璃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 ;喷涂加
工;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智能
控制系统集成;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 件开发;
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
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463,709,516股,公司成立时向
各发起人发行150,000,000 股,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包括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
和部分实物资产方式认购的128,700,000 股国家股;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的10,000,000 股国有法人股;北京算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现金方式认购的5,000,000 股法人股;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方式
认 购 的 2,800,000 股 国 有 法 人 股 ; 山 东 金 达 实 业 有 限 公 司以 现 金 方 式认购的
法人股;公司于2000 年4 月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65,000,000 股,占公司可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30.23%。
公司于2014年3月经批准以非公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931,438
股。2014年4月18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014年5月13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239,931,438股。2015年4月10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送红股3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10股转增7股,2015年4月27日,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增加479,862,876股。公司于2016年1月经批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39,556,962股。公司于2017年8月经批准以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289,969,457股。公司于2020年3月经批准以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151,866,908股。2020年9月28日,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
分行权的12,602,231股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22年7月19日,公司2018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行权的9,988,206股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63,709,516股,公司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
按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
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
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 担
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 情形发
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制定“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
或减少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
或可能造成损失。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协
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
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依照程序予以罢免。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关联方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 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涉
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
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形
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
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 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 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 相关事
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 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 相应手
续。
(四)若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资产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
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4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
席。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其身份确认方式等事项应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 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 决议 公告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 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 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 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 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 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
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 说明关
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 与投票
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 决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该股东也有权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 大会会
议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 的特
别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
东大会说明并回答公司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股东宣告
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然后,按照本章程本节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公司可以
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以上的
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
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
以上的股东提名。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股东大 会在选举
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
况。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方式为: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拟当选
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拟当 选董事或
监事总人数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
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监事 由获得投
票数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表决权数应当超过本次股东大会与 会股东所
持投票权总数的二分之一,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法定人数,公司应对未 当选的候
选人继续进行选举,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计算 ,以
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
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从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 事。董事
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
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 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后五年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
的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会
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确保
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董事会 可以设立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各专门委
员会必须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由董 事会会议
作出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授予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亦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以外的交易。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一次性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交易
事项;当投资额超过上述标准时,则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当交易事项连续12个月累
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时,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20%
的资产处置事项。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处置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人签订关联交易总额占 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的关联交易。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在
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公
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
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二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
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该 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电话会议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 议事
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 副总
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 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的方式为召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由
总经理主持。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和董事会授
权范围之内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检查、督促和协调各职能、生产部门的
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
召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一次性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交易事项;当投资额超过上述标准时,则须经董事会批准。 当
交易事项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20%时,须报 董事
会批准。本条所指的交易内容与本章程中第一百一十条内容相同。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5%的资产处置事项。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处置事项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有权与公司关联自然人签订金额低于30万元、
与公司关联法人签订金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在行使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职权
时,有关部门和财务负责人应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有权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具体规章,但拟订的公司内部
管理结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当经过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
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参加人员姓名;
(二)会议内容及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政治待遇、福利待遇和薪酬必须与其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位相对应。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办公设施(包括办公场所、用具配备、交通工
具等)标准应不低于公司高级副职管理人员。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协 助董事
会秘书工作,相关培训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董事会秘书职责关系较密切的 有关重
要会议,如生产经营、资本运作、财务分析等专题会议,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参
加。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 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 诚地履
行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也可 兼任与其
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有本章程中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董事会
秘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组织完成证券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为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建 立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 行信息
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制订保密措施。内 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 及董事持
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建 立公司
有关会议记录、文书制作、文档保管与使用制度,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不 得随便
将上述资料借阅他人;
(八)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规
章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 事就此
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 人意见
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晓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董事会秘书对下列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
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不健全或经常不按规则办事,会议记录不 完善,文
书制作不规范,文档保管较混乱的;
(五)不能保证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与其联系的畅通,给监管 工作造成
较大障碍或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
(六)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负有上述责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
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
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 式聘任
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只 能以一种
身份做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
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
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 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 业培 训和
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作好分管工作;
(二)熟悉和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三)了解和掌握市场的发展动向,及时向总经理提供信息;
(四)具体作好公司生产经营、资本运营等方面的责任考核工作;
(五)主管各分公司的业务;
(六)负责规范化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协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 统一、高
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一)执行公司章程,全面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签署重要的财 务文件并
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组织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四)编制公司中期、年度财务报告,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财务监 督和审计
审核;
(五)执行董事会有关财务决定,控制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 资金运用
及收支平衡;
(六)按月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
(七)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八)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并对各分公 司、子公
司的财务人员的选派调动、考绩进行评定和提拔、聘任提出建议;
(九)审核公司职员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以及其他一切行政费用;
(十)提出公司职员工资、奖金的发放及年终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 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
(十一)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
产。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一百七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一百七十八条 按照中共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逐级 设立 党的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通过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公司坚持改革发展
正确方向;通过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推动公司全面履行
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通过抓基层打基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群众组织,凝心聚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公司党组织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边界,将公司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置、
工作任务、经费保障纳入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各司其 职、各负其
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建立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公司党组织决策和参与重
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
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 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
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
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制度,注
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优 先以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润)为正值;
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 现金的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现金流状
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
分红的比例。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 况拟定 ,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 比例现
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 之外,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若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 股东可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 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 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 方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传真等其他方式。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或邮件等送出方
式进行。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或邮件等送出方
式进行。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收到回复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通知回
传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国际互联网站。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至少一
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 司减资
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 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 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为准。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