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钛股份: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3-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10-50867666 传真/Fax:86-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071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叶立森律师、周健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
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
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 项,
为:
     议案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2023 年 3 月 10 日 14:50 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南山宾
馆会议中心多功能厅召开。公司董事长谢俊勇先生主持会议。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3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
          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 份 3,597,083,399 股,占钒钛股份总 股份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166 名,代表股份 830,328,764 股,占总股份的 9.6522%,包括
中小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 313,985,092 股,占总股份的 3.6500%。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合计 178 名,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 4,427,412,163 股,占总股份的 51.4669%,
包括中小股东 170 人,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 314,492,2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6558%。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3 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
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
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议案一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
责任公司依法回避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会议现场宣布议案一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一经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且已经获得
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
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
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叶立森
                            周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钒钛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