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
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 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投资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
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 决定下列重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1,000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100万元;
司市值的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 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或市值0.1%以下的关联交易;
易。
第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
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力;
(八)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
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六) 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八) 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
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
持;
(十) 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管理层会议
第六条 管理层会议是指由总经理召集的定期办公会议。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若总经理因
故不能召集,应指定副总经理予以召集和主持,管理层成员及与议题相关的临时
邀请人员参加。讨论分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安排下阶段主要工
作,各部门或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管理层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但不参与管理层会议决策程序。
第十条 管理层会议主要目的包括:
(一) 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二) 了解全局,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三) 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 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 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 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 分享最好的实践经验;
(八) 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其他专门或综合会议,并决定日
期、议题、出席人员等。
第十二条 管理层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组织实
施。
第十三条 管理层会议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主要
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发言要点、会议决定、
与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员签字。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内,一般至少保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
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直线式结构,由业务部门与职能部门(包括财务、行政、
人事)共同管理,两个部门主管如有意见分歧,可向上级汇报,直至总经理最终
裁定、审批。
第十七条 人事管理权限、投资款审批权限、资产处置审批权限、重大合同
决策权限、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支付货款审批权限及其它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相
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
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 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 经济合同、资产运用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
的事项;
(八) 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九) 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问责
第二十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应当进行离
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
工作细则,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视情节责令改正、罢免、要求
赔偿公司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