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
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
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基本原则和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认为可以或应该向投资者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性。
(二)股东大会
大会召开前披露各项议案;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
东大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公司网站
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
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及时更新。
(四)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线路畅通。
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系的交流活动。
(五)现场参观、座谈
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
利;
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
法律事务部保存;
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
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路演
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
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八)说明会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
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向投
资者予以说明。
(九)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向其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
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决议公告之日。推介过程中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得使用公司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公司监事会
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本办法的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负责以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员工进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
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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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反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电话通讯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单位名称】:【人员姓名】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姓名
时间 【】年【】月【】日 【 : 】至【 : 】
【职务】:【姓名】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
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
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