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相关规定;该预案综合考虑了股本现状、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前
景等因素,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且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
流动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 2022 年
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控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公
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实际运行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
三、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
制的《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关于 2022 年度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
的要求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未出现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及拟定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
按照考核结果发放,2023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董事 2022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拟定 2023 年度薪酬方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2023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薪
酬水平,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
七、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更好地履行职责。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八、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 司 2022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实 际 发 生 金 额 低 于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预 计 总 额
未在预计额度范围内的,超出部分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2022
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产生差异主要是受公司及相关关联方业务发
展情况、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
性产生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 2023 年度预计
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新增对外担保事项,有助于解决参股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
合公司长远利益,同时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
者提供反担保措施或根据各自优势提供其他资源支持。公司上述担保事项的内容
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并
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 2023 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升公司及子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委托理财计划。
十一、关于 2023 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以风险防范为目的,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及汇率
波动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套期保值
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有利于加强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23 年套期保值计划,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及
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因此,
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十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等管理制度。2022 年,公司严格遵守前述制度,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未发生违规担保情况,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独立董事:薛祖云 洪波 蔡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