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
性。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公司
务发展情况、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 2022 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及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
三、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认为:公司拟为参
股公司宁普时代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宁普时代”)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
宁普时代的业务发展,推动其各项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同
时宁普时代的其他股东将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或者提供反担保措施或根据各自
优势提供其他资源支持,担保公平、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薛祖云 洪波 蔡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