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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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49061                债券简称:20 恒逸 0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疫情防控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次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代码:149061
  债券简称:20恒逸01
  计息期间:2022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2日
  债权登记日及最后交易日:2023年3月10日
  除息日:2023年3月13日
  付息日:2023年3月13日
  摘牌日:2023年3月13日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3月13
日发行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简称“20恒逸01”、“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149061)将于2023年3月13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2022年3月13
日至2023年3月12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募集说明书》,现将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
期限为 3 年期;债券存续期第 2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本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披露的《恒逸石
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 恒逸 01”回售结果的公告》,未回售的存续
余额为 81.1 万元;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
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3 月 13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
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
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3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最后 1 年票面利率为 5.5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
债券本次兑付兑息金额为 1,05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00 元的本期债券兑付兑息金额
为 1,044.0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本
期债券的利息暂免征税,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00 元的本期债
券兑付兑息金额为 1,055.00 元。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0
恒逸 01”持有人。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兑息。
  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本金
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本金和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关于境外投
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
  电话:0571-83871991
  传真:0571-83871991
  邮编:311215
  七、相关机构
  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2 层
联系人:徐淋
电话:021-20262318
传真:021-20262344
邮编:200122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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