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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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200041,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立股份”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海
立股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就海立股份回购注销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项下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相关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和核查
意见、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本所亦得到公司如
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
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
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
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
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
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
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批准及信息披露
根据《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
购注销履行了以下程序: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就《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
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庄华先生、李海滨先生已回避表决。
(1)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有 11 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 股限制性股票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180,600
股由公司按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
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应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11
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 1,140,500
元;
(2)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即公司管理层)全
权代表公司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3)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084,419,906 元变更
为 1,083,279,406 元 ,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1,084,419,906 股 变 更 为
理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
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就上述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经核查,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情况变化,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1,140,500 股,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按《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回购注销
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 1,140,500 元。监事会认为:回购对
象名单无误,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充分。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流程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
(2)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就上述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
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鉴于 11 名激励对象个人情
况发生变化,根据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公司拟对 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140,500 股 A 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已按《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事
宜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就上述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就《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股
东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1)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有 11 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同意公司相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 股限制性股
票 1,140,500 股,其中 959,900 股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年度、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根据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应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为 4.11 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
(2)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即公司管理层)全权代表公
司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3) 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084,419,906 元变
更 为 1,083,279,406 元 , 股 份 总 数 由 1,084,419,906 股 变 更 为
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
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就上述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
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以下简称
“《通知债权人公告》”)。根据《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司就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且回购注销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 1,140,500 元事
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公告之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 45 日内向公司
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
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
继续实施。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自前述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
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并已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一)《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回购注销的规定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激
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时。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公司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
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
时。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五款规定,
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
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
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如果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的,由董事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文件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 11 名激励对象,其中 8 名激励对
象系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或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3 名激励对象系在劳
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文件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 1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40,500 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价格
根据《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第一条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根据《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
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即按授予价格 4.59 元/股扣除 2019 年度分红 0.18 元/股
(含税)、2020 年度分红 0.15 元/股(含税)、2021 年度分红 0.15 元/股(含税),
调整为 4.11 元/股。经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回购事项当日
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高于回购价格。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退休、因组织安排调离的 8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959,9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 4.11 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
的 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0,6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照 4.11 元/股回购。
(五)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4591400),并
向中登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将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在中
登公司完成股份注销,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和
注销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规定。公司尚待就本次回购注销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注销,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
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并已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和注销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待就本次回购注销在中
登公司完成股份注销,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