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联环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
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
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具备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联环药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
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
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论证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
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和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
次发行的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3 年 3 月修订)>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联环药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3 年 3 月修
订)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有效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联环药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内容
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市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全面了解。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
司业务规模,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九、《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全部到位,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
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无需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拟提名唐磊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公
司章程》,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名人选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经审阅被提名人履历,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任职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被提名人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意提名唐磊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董
事提名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十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的简历以及我们的考察,
我们认为议案所列拟任人选已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聘任牛犇先
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