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26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3 月 7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50.8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7,882.6395
万股的 1.91%。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
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3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8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
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辛金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见》。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
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
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3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 3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5.00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
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7 日,授予价格 85.00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51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5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7 日,同意以 8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51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5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
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
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5%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5%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5%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四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5%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
划拟授出权 占首次授予时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益数量的比 司总股本的比例
(万股)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二、核心技术人员
刘博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0 0.54% 0.01%
杨勃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0 0.54% 0.01%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共 349 人)
预留 34.20 18.49% 0.43%
合计 185.00 100.00% 2.35%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
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
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7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85.00 元/股向符合条
件的 35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5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
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
用该模型以 2023 年 3 月 7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 150.80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84.66 元/股(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4 年(首次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
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70%、17.75%、18.87%、19.80%(分别采用万得全 A—
—指数代码:881001.WI 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
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
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