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三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 10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安恒信息提供有关资料的基
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安恒信息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安恒信息提供,安恒信息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安恒信息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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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安恒信
息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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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安恒信息、上市公司、公司、本
指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核
激励对象 指
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授予价格 指
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归属 指
户的行为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有效期 指
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自律监管指南》 指
露》
《公司章程》 指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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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安恒信息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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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
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
托,独立董事辛金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3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见》。
四、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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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
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五、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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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3 月 7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50.80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351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85.00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首次授予时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拟授出权益数
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 量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二、核心技术人员
刘博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0 0.54% 0.01%
杨勃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0 0.54% 0.01%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共 349 人)
预留 34.20 18.49% 0.43%
合计 185.00 100.00% 2.35%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
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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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4 期
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25%、25%、25%、25%。
(八)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
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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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
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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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3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 3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5.0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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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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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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