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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电南瑞”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相关事宜(以下简称“第三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国电南瑞如下保证:国电南瑞已经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所披
露内容有关的真实、合法、完整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而
该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国电
南瑞提供给本所审阅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国电南瑞所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同意其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电南瑞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国电南瑞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形,也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国电南瑞具
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国资委批复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在公司网站
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0 日。公示期满,
公司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
相关议案,并公布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予人数为 990 人,授予数量为 3845.1 万股。
三、第三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及授权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为 942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次解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四、第三次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
条件如下:
(一)第三次解锁涉及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完成
登记,自 2023 年 3 月 7 日起,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
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3,153,531 股,不超过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1/4。
(二)国电南瑞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派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同时满足如下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
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公司业绩考
核指标: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平;2021 年较 2017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1 年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不高于 84.75%;2021 年完成南瑞集团有限
公司下达的经济增加值目标,且 ΔEVA 大于 0。
公司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 15.39%,且高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达标;
标;2021 年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 84.60%,达标;2021 年完成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下达
的经济增加值目标,且 ΔEVA 大于 0,达标。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
有在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
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
C、D 四个等级,具体见下表:
考核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 0.5 0
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
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期未能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注销。
人。股票登记完成后至今,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岗位调动等原因所持第三次限售
股票被公司回购注销,剩余可解除限售人数为 942 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次解锁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第三次解锁安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94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单位:股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予限制性股票
票数量 票数量
比例
一、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809,568 200,739 24.8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935 人) 52,019,136 12,952,792 24.90%
合计(942 人) 52,828,704 13,153,531 24.9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次解锁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第三次解锁的信息披露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电南瑞已就第三次解锁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电南瑞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第三次解锁事项已获得必要批准和授权,第三次解锁条件已经全部成就,第
三次解锁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实施的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事
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 勇 经办律师: 黄 勇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