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经独立审查,共同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且不影响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利用总额
不超过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
险的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使用闲置自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
我们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和期限内,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理财产品。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
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购买低风险、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收
益凭证或结构性存款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
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