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或“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已于 2022 年 7 月 4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下称“中国证监会”)审核,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封卷,并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取得《关于核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1496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以下简称“15 号文”)、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
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
项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
(以下简称“257 号文”)等相
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2 年 7 月 4 日)至本文件签署日
期间涉及的会后事项逐项自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衡审字(2021)00378 号、天衡
审字(2022)01148 号、天衡审字(2023)0009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人员变化。
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表人、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
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
换。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恒顺醋业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自通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2 年 7 月 4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
日,不存在“15 号文”、
“备忘录 5 号”和“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及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报告。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杭祝鸿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