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
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独立性和资金使用的违规情况。
外的其他第三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
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较好地执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同意将董事会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董事会出具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
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
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
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 毅 马 涛 黄礼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