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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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格力博(江
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
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资格
  第四条 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第六条 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经
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七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或《证券法》第一百二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
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监事且期限尚未届满
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监事会,并安排会议议程;
  (二)列席董事会;
  (三)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四)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的报酬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四章 监事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
  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有
关商务资料。
  第十六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员工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时,股东大会或派出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并视其过失程度,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经济和法律
责任。但在表决时持有异议,并有会议记录可证实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因违反第二、三、四章条款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股
东大会有权撤换,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或超越监事权限的;
  (三)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四)长期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不论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到会监事人数(包括由监事书面委托的代
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才能作出有效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十天、临时会议召开前三
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表决事项等书面通知各监事,因故不能到
会的监事,可提出书面的意见书和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意
见和表决,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理由和权限。无故缺席,而不提书面意见和
书面表决的,视其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须以决议的方式进行。监事会的决议应由半
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
上的意见、决议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总经理等有关人员列席监
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六章 监事的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因下列原因之一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一)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股东大会决议解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二)本人受刑事处分者;
 (三)本人受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或《证券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
适宜继续担监事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六条 监事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因解任时,缺额由按第三章第八条
规定重新产生的监事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
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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