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格
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格力博(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所涉事项进行了审核。
我们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后,就前述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
动性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2,563.5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
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
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
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使用不超过 2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
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
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
陈寅、LAWRENCE LEE、庄建清、宋琼丽作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推选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同意将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
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的情形。
任海峙、肖波、莫申江作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
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推选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六、《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是综合考虑市
场变化、公司实际业务推动及发展确定的,能够激发团队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拟
修订的行权时间和有效期内容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
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任海峙、肖波、莫申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