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A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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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08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 A 股股权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
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
激励对象因各自原因退出,其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 6 名激励对象因各自原因退出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 1,864,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临 2022-069)
           。
   (二)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了该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第二次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22-072)。
  (三)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临 2022-076)
                               ,截至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 6 名激励对象因各自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6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 1,864,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 A 股股
权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 73,186,0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
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75,050,000         -1,864,000    73,186,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7,700,681,186           0        7,700,681,186
   总计     7,775,731,186       -1,864,000   7,773,867,186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
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
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
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
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
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
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
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
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
购注销的回购数量及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
注销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注销后,尚需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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