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3-018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3 月 6 日
? 限制性股 票 首次 授予 数量: 106.08 万股 , 约占目前 公司股 本总 额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3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
日,以 2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08 万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投 票 权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3 年 2 月 18 日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并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上
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事项合法有效,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
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
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激励资格,4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部分
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 2023 年 3 月 6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9 名调整为 86 名,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155.81 万
股调整为 132.6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4.71 万股调整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3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 20.00 元/
股,向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08 万股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
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3 月 6
日,并同意以 2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08 万股限制性
股票。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3 月
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
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4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占授予总量 占首次授予时公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司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二、核心技术人员
郜小茹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9 0.82% 0.02%
朱臻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75 1.32% 0.03%
陈一辉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9 0.82% 0.02%
三、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83 人)
预留 26.52 20.00% 0.42%
合计 132.60 100.00% 2.1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激励资格,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 86 名激励对象 106.0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
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
型以首次授予日 2023 年 3 月 6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 106.08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
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
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
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调整的原因、授予的价格、调整后的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
《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
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
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
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