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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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
修订)》及《公司章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主体为公司及下属所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的控股单位。未经公司董事会核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
     第三条 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管控、规范操
作、风险可控”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
有效防范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公司及下属控股单位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规范,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的金融衍生业务。
     (二)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要以降低实货风险敞
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本单位资金
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三)集中管理原则。为加强统筹监控,防范操作风险,降低交
易成本,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同类业务原则上要在统
一平台集中操作。
  (四)风险可控原则。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要与资金实力、交易
处理能力、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相适应,严格风险指标设定和动态监控,
完善预警和应急机制,防控业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公司在境内外开展的货币
类和商品类业务。
  (一)货币类业务是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
包括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
  (二)商品类业务是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
大宗商品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五条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管理市场波动
导致的汇率、利率和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稳定生产经营,利用金
融衍生工具全部或部分抵消风险敞口。
  第六条 基于套期保值业务代理关系,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
体可分为委托企业和平台企业。委托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由公司董
事会核准的平台企业代理交易操作。
  (一)委托企业是指具有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委托平台企业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的单位。
  (二)平台企业是指经公司董事会核准具有相应业务资质,接受
公司内部单位委托,代理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的单位,或开展
自营商品以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的单位。
          第二节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为强化套期保值业务集团管控,落实各主体监管责任,
公司建立决策层、审核层、操作层“三级管控架构”。
                                c
  (一)决策层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公
司财经委员会。
计划。
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备要件。
务年度计划,并负责重大风险事项处理情况等。
管领导,负责统筹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
  (二)审核层为公司期货管理部或承担相同职责的部门(以下简
称“期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市场经营部或承担相同职责的部
门(以下简称“市场经营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预审、汇
编业务资质及年度计划,开展定期报告和执行情况跟踪,组织监督检
查等。对于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上报公司财经委员会并由期货管理
部统筹组织执行应急处置方案。
     (三)操作层为经公司董事会核准具有套期保值业务资质的单
位。基于套期保值业务代理关系,操作主体可分为委托企业和平台企
业。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
导、业务管理流程、授权审批机制、应急处理程序,制定专门的业务
操作手册。
     (2)负责按照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健全套
期保值业务操作、运行监督及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
     (3)负责识别分析各类业务的风险敞口,提出本单位套保策略、
年度计划及相关风险指标。
     (4)负责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制定操作方案,经本单位经营管理
层授权人审批后,向平台企业提出交易委托。
     (5)负责本单位资金清算、交易结算及会计核算等。
     (6)负责本单位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监测、预警和上报,以及应
急处理。
     (7)配合公司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套期保值业
务监督检查、落实整改要求、履行定期报告制度等。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
导、业务管理流程、授权审批机制、应急处理程序等,制定专门的业
务操作手册。
  (2)负责按照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健全套
期保值业务操作、运行监督及风险控制体系。
  (3)负责建立健全代理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4)负责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代理交易,包括询价、下单等,及
时向委托企业反馈市场价格、持仓盈亏等信息。
  (5)负责本单位自营衍生业务计划管理、业务管理、资金管理、
风险监测、预警和上报,以及应急处理。
  (6)负责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保证金监测及预警。
  (7)负责编制并报送含代理衍生业务的全口径风控日报、执行
月报、季度报告等。
  (8)配合公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自营和代理衍生业务开展
监督检查、落实整改要求,履行定期报告制度等。
            第三节   业务资质管理
  第八条 委托企业和平台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均应取得业务
资质,未获公司董事会核准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核准业务资质时,需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
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进行核准。
  (一)业务可行性论证包括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内控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风险管理
机制的健全性,机构和岗位设置的合理性,人员配置的完备性以及财
务承受能力的适当性。
  (二)业务类型核准事项包括交易品种、交易工具和交易场所。
交易品种应与主业密切相关;交易工具应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
可认知;开展商品类场外业务应进行单独风险评估。
  (三)如委托企业承担盈亏,则委托企业应当与平台企业同时具
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委托企业资质核准的重点是业务开展的
必要性、财务承受能力和人员专业的胜任能力等。平台企业资质核准
的重点是管理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机构设置合理性、人员专业胜
任能力等。
  第十条 业务资质审批流程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上报。各单位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资质审核
具体要求,准备业务资质申请材料。履行本单位审批程序后上报公司
期货管理部。
  (二)期货管理部汇总审核。公司期货管理部会同财务管理部、
市场经营部对各单位资质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编制形成公司套期保值
业务资质申请材料。
  (三)决策层审批。业务资质依次履行公司财经委员会审议、风
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和董事会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业务资质定期审核。套期保值业务资质一经核准三年
有效。公司每三年对各单位业务资质进行梳理核查,对不具备业务必
要性或开展条件的单位,提请公司董事会取消其业务资质,并限期退
出。董事会核准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需公司董事会重新核准。
  第十二条 同时出现资产负债率高于公司管控线、连续三年经营
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单位,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投机业务或产
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业务资质应
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恢复开展业务的,报公司董事会
重新核准。对因并购、划转等新纳入的套期保值业务主体,应当在三
个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
         第四节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应与其财务承受能力、
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年度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业务主体、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年度保值规模、套期保值
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等。年度计划额度的使用
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交易收益进行再交易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审批流程如下:
  (一)年度计划编制和上报。各单位应根据年度风险敞口、保值
目标、套保策略和财务状况等,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履行本
单位审批程序后,上报公司期货管理部。
  (二)公司审核。公司期货管理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市场经营部
对各单位年度业务计划进行初审,编制形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
划报告。
  (三)决策层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报告由公司期货
管理部提交公司财经委员会研究讨论,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必要时可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化等情况而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的,
应严格内部审批程序,由公司财经委员会研究讨论,审议通过后提交
董事会审批。必要时可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节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针对汇率、利率和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在已
履行完审批程序的套期保值业务资质和年度计划范围内开展套期保
值业务。
  (一)拟开展货币类套期保值业务的单位,应结合资产负债情况、
生产经营、投资计划、融资安排、年度预算、汇率利率水平以及金融
市场情况,识别分析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未来外币收入、成本、利
息、境外投资的汇率利率等风险情况,并确定风险敞口。
  (二)拟开展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的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业务
实际,识别分析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各业务品种价格风险情况,并
确定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合理确定保值需求、保值目标和保值规模。
  (一)各单位应根据已识别的风险类型和风险敞口情况,以企业
经营绩效目标为基础,根据本单位风险容忍度确定保值需求,并结合
年度预算安排,明确拟实现的保值目标。
  (二)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合理确定保值规模,
持仓规模要与资金实力相适应,严禁超出资金承受能力开展业务。
  (三)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80%。
            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四)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范围内,
有合同的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
  (五)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单位,
应当谨慎设定业务规模,进行适当压缩和控制。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合理确定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和
持仓时间。
  (一)交易品种应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
围。各单位要在公司董事会核准的业务品种范围内开展业务,严格实
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单位、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
串用。
  (二)交易工具应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不得从事
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各单位应在公司董事会核准的工具
范围内,选择与业务品种相关的交易工具。
  (三)优先选择境内、场内业务。
  (四)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十九条 各单位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要识别分析具体业务风
险敞口,根据年度计划和套保策略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制定的操作方
案要明确风险敞口、套保逻辑、交易工具及其数量和期限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明确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审批程序,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明确套期保值对应关系,按照操作方案开
展业务。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
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安排发生调整
等因素导致的预期套期保值目标发生重大偏离或难以实现的,需要重
新评估套保策略和操作方案。如需调整,要列明原因及调整事项,并
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和人员不相容
原则,即交易人员、风险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原则上
操作主体要设置独立的交易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建立定
期轮岗和培训制度。如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且开展频次较低、业
务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不单独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但必须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一)前台主要负责市场研究、方案制定、评估、机构选择、协
议签署及交易执行等工作。
  (二)中台主要负责风险管理与控制、稽核及审计监督等工作。
  (三)后台主要负责资金清算、交易结算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操作主体要明确授权审批机制。由其本单位经营
管理层负责授权本单位具有操作方案制定权限或交易权限的人员名
单、交易品种和额度。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终止授权或重新授权。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交易对手准入,防范场外业务交易对
手的信用风险。公司期货管理部发布交易对手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严格交易对手准入标准,原则上交易对手国际信用评级应
达到投资级及以上(标普评级、穆迪评级、惠誉评级)。
  (二)各单位应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
评估,动态提出增补或删减申请。对于投资级及以上的交易对手,应
报公司期货管理部备案,在期货管理部动态发布交易对手清单后方可
开展业务;因特殊情况交易对手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的,应充分论证
必要性和可行性,经公司期货管理部核定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操作主体要建立严格的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制
定严格的保证金收付审批程序;将保证金纳入资金预算管理,超资金
计划、超保证金预警线追加保证金要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实行
保证金收支专户管理,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
     第二十七条 各操作主体要认真编制业务台账,及时记录、核对
交易结果,并定期与交易对手核对交易情况。前、中、后台需要在每
个月末核对业务信息,每个季度末向期货管理部报告业务开展相关情
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企业委托平台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向平
台企业出具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书面授权人员)签署的套期
保值业务授权书,明确本单位代为开展业务的人员和权限。
     第二十九条 委托企业应在年度计划范围内提出业务申请和操
作方案,经本单位经营管理层授权人审批后,向平台企业提交委托申
请。平台企业根据委托企业套保策略和年度计划,对操作方案进行审
核。不符合年度计划的,平台企业不得接受委托企业的委托指令。
     第三十条 平台企业按照委托企业的指令询价、下单,并于业务
成交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企业发送确认单。
  第三十一条 业务开展后要定期对账,平台企业要及时将持仓及
盈亏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企业。
  第三十二条 操作主体负责各自单位的资金清算、交易结算及会
计核算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套保业务信息。
          第六节   套期保值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套期保值业务性质特征和管理模式,建立
健全风险指标体系,开展公司范围内所有相关业务的每日监控;建立
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覆盖业务全流程,嵌入内控制度要
求,具备“期现一体”管理、套保策略审批、交易信息记录、风险指
标监测、超限额或违规交易预警等功能。
  第三十五条 各操作主体要认真落实有关信息化建设要求,在核
实各类报表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的前提下,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报
送公司期货管理部。
  (一)风控日报。各操作主体要建立套期保值业务风控日报制度,
由平台企业每日汇总后将全口径风控日报报告公司期货管理部。
  (二)执行月报。各操作主体要定期将套期保值业务月度统计报
表汇总并上报公司期货管理部,内容包括执行情况、持仓规模及对应
实货风险敞口、保证金情况、盈亏情况等;未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单
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三)季度报告。各平台企业要定期将套期保值业务季度报告汇
总上报公司期货管理部,内容包括执行情况、持仓规模及对应实货风
险敞口、保证金情况、盈亏情况、套保效果、风险分析等。公司期货
管理部汇总形成公司季度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报告并上报公司财经委
员会。
  (四)年度专项报告。公司期货管理部形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
度专项报告并上报公司财经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套期保值业务监督检查体系,完善监督机
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监督质量,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功能作用。
  (一)公司审计部门每季度抽取部分单位或业务开展专项监督检
查,重点关注业务的合规性及重大风险事项。抽查发现问题的,要督
促整改,相应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期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
市场经营部及审计部门。
  (二)公司审计部门每年对各业务单位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业务
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情况,并通报公
司相关部门。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同时各单
位应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公司审计部门、期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及
市场经营部。
  第三十七条 各操作主体应将套期保值业务纳入本公司重要经
济业务监督范围,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风险事项,要立即报送公司审计部门和期货管理部。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岗位在业务过程中,一旦发现超品种、超
规模、超期限、未经资质核准开展业务、单位负责人违规操盘、开展
投机业务等违规交易行为,以及产生重大损失、遭遇强制平仓、产生
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重大风险事项,应立即报公司财
经委员会,并抄送期货管理部。期货管理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风
险事项相关单位,核查风险事项、分析风险性质、评估风险的影响,
并制定详细的、稳妥的处置方案,报公司财经委员会决策。
            第七节    评价机制
  第三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盈亏要与实货(或被套期项目)盈亏
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
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
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
果适时优化调整操作方案。各单位要每季度对本单位套期保值业务进
行评价,重点评价是否按照年度套保策略和年度计划开展业务、是否
与年度保值目标相一致、是否起到对冲风险的作用等,并将评价情况
纳入季度报告。
            第八节    应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执行操作方案过程中,若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
继续执行该方案将引发显著风险时,应及时报期货管理部决策。
  第四十二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
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衍生品行业相关法律
法规、衍生品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若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
能正常进行的,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
电话等方式委托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第九节     保密管理
  第四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相
关人员要与所属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四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
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与套期保值交易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
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节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相关协议、授
权文件、发文及批复文件、内控流程流转文件、风险管理报告等档案
由期货管理部负责保管。
  第四十八条 清结算原始资料及会计核算等档案由财务管理部
负责保管。
              第十一节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经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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