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股份: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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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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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 6 号富力摩根中心 E 座 901 室       邮编:100050
   电话:(8610)5936 2077     传真:(8610)5936 2188
                网址:www.xhlaw.cn
              鑫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田股份发行可转债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劳动用工 ....... 19
           鑫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田股份发行可转债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金田铜
业”或“公司”)与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鑫河”或“本所”)签
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简称含义
  如无特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含义如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人、金田股份、金田
            指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铜业或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原集团公司         指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公司
金田投资          指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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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会计师事务所      指 宁波三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为“信
信永中和          指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持股会       指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 1-6 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或鑫河         指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鑫河特作如下声明: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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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有关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确
认。
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照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确认文件。
债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
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需要的
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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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
及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议案》。
际情况的变化,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为满足新的监管要
求并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发行人调整和补充了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议案,该等
议案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
关事宜。
  为满足新的监管要求,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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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
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对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的授权范围
合法有效;本次对授权范围的调整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发行的决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为满足新的监管要求并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发行
人调整和补充了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议案,并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
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进行了部分调整,该等事项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申请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主体资格
人系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2000]282 号文批准,由股份公司持股会和楼国强
等 9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于 2001 年 1 月 19 日由原集团公司
整体改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
核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414 号)核准,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4,200 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股票于 2020 年 4 月
用代码:91330200144229592C)。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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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且依法有效存续。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
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的规定。
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规定。
任职要求。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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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
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且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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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条的规定。
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市人民政府于 2000 年 12 月 26 日以甬政发[2000]282 号文,同意由股份公司持
股会和楼国强等 9 名自然人共同发起,通过整体改建原集团公司,设立宁波金田
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2001 年 1 月 19 日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日出具了宁三会评报字[2000]179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于 2001 年 1 月 15 日
出具了宁三会验[2001]22 号《验资报告》对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
进行验证。发行人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三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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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复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信
永中和对三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复核。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
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发行人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不存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或领薪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
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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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
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
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独立完整;
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面
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金田投资持有发行人 416,552,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28.14%,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金田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和冻结的情
形。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楼国强、陆小咪夫妇共计持有金田投资 78.95%的
股权,通过金田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416,552,000 股股份,同时,楼国强直接持
有发行人 322,115,500 股股份,楼国强、陆小咪夫妇之子楼城直接持有发行人
制发行人 763,667,5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1.58%,系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楼国强和楼城所持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被质押和冻结的情形,陆小咪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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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将总股本由 65,674,000 股增加至 1,214,969,000 股。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核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14 号)核准,发行
人于 2020 年 4 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200 万股,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1,214,969,000 股增加至 1,456,969,000 股。
   发行人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
行人于 2021 年 5 月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发行新股共计 23,502,500
股,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总股
本由 1,456,969,000 股增加至 1,480,471,500 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9 号)核准,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开发行 15 亿元可转债。发行人上述发行的可转债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起可
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
   发行人 2021 年发行的可转债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起可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 10,230 股,公司总股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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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股。同时,根据发行人《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行人回购注销 17 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75,04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于
更登记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押和冻结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家境外子公司的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该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硼永磁材料两大类,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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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金田投资为发行人提供
担保和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在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
护。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金田投资,实际控制人楼国强、
陆小咪夫妇及楼城,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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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加工。金田投资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
企业主要从事金属贸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也未从事有色
金属加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行
人与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之间,在经营业务上不存在相同或相近业务的
情况,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金田投资及实际
控制人楼国强、陆小咪夫妇及楼城已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发行人共拥有 47 项房屋所有权。
  发行人共拥有 17 项不动产权。
让取得。
  发行人现持有甬国用(2013)第 1300653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土地
为划拨方式取得,面积 24,329 平方米,用途为交通用地。目前,上述土地中约
外,其余土地在发行人厂区外,为市政道路用地,不为发行人使用。为规范上述
用地行为,发行人拟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由其收回全部划拨地,并以出让方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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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厂区内道路用地。虽然发行人使用划拨地作为内部道路使用不符合《划拨
路,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拟对此进行规范。发行人控
股股东金田投资承诺:“如金田铜业因划拨用地的使用出现额外损失、罚款等情
形,本公司将予以全额补偿,以避免金田铜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将部分划拨地作为内部道路使用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的
账面价值分别为 289,201.96 万元、3,128.15 万元和 10,590.50 万元。
   发行人拥有 32 家子公司,其中,27 家全资子公司,4 家控股子公司,1 家
参股公司。
   发行人的上述财产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注入和通过购置、自建、出资、自主设计与研发等方式取得。
中,5 处房产所占用土地未完成宗地合并事宜,未达到申请不动产权证的条件;
准,目前暂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1 处房产正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 9 处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事宜不构成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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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法律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已取得其他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
书。
  发行人共有23项房屋所有权、6项不动产权和12项土地使用权被设定抵押。
系租赁取得外,发行人无其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屋租赁备案登记,本所律师认为,房屋租赁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在中国境外共租赁了 4 处经营
性房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包括采购框架合同、销售框架合同、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担保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等。
  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主体均为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
潜在法律纠纷。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的情形,但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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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资产收购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已履行法定程序。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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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的要求。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劳动用工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已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准,符合
环境保护的要求。
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项目、年产 8 万吨小直径薄壁高效散热铜管项目、年产 7 万吨精密铜合金棒材项
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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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实施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资金用途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法经营、诚信经商、自主创新、科学发展”的经营理念,沿着“规模化、平台化、
智能化、国际化、绿色化”的发展路径,不断创新发展模式、持续优化产业布局
和产品结构、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致力于发展成为技术一流、
装备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的世界级铜加工企业。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发行人目前存在 7 项尚未了结的诉讼,上述案件涉诉金额相对较小,不会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因此,发行
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金田铜业(越南)有限公司因不定期检查、保养消
防系统、设备,被前江省关于消防与灾难救护警察部门罚款 800,000 越南盾(相
当于约 246 元人民币);发行人及两家子公司因进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申报受
到海关罚款 10 次,共计 11,500 元;发行人子公司宁波金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
         鑫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田股份发行可转债的法律意见书
出口货物时误将申报价格填错,被海关处以 8,000 元罚款。根据越南恒元联合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不
属于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不
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
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
法行为。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
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
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募
集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鑫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田股份发行可转债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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